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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修订版)
2014-12-09 09:40   审核人:

为进一步改进全省党员干部作风,以好的党风政风带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全省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侵害群众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单位影响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二、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会员卡、购物卡或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准收送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四、不准在工作时间、会议期间以及公共场所打麻将,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五、不准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

六、不准收受地方土特产,不得在公务活动时接受超标准接待。

七、不准参与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

八、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健身、娱乐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占有住房,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和寄送贺卡、明信片。

九、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十、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或借举办婚丧喜庆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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