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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严格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十条规定
2015-09-09 10:43   审核人:

一、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不得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一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不得作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定。

二、不允许妄议党中央的大政方针,不得发表同党中央、省委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

三、不允许搞小山头、小团伙、小圈子,不得把主政地区、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不得组织或参加同乡会、同学会等活动。

四、不允许在选拔任用干部上搞不正之风,不得从个人恩怨、得失、利害、亲疏出发选人用人,不得跑风漏气、说情、打招呼、拉票、助选。

五、不允许无视组织纪律自行其是,不得瞒报谎报婚姻变化、收入、房产、投资以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有关事项,不得未经批准到工作辖区外出差、学习、培训和休假等。

六、不允许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铺张浪费,不得提供或接受超标准公务接待,不得借出差、学习、培训之名变相公款旅游。

七、不允许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违规借用、租用公务用车等公共财物。

八、不允许在行政审批中设租寻租、借审谋私,不得借口特事特办、规避审批程序,不得在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接受请吃。

九、不允许插手工程建设弋土地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不得为亲属和他人做生意、搞工程打招呼、批条子。

十、不允许本人亲属在其工作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得违规兼职领取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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