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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公车私用规定》的通知
2014-09-22 16:35   审核人:

各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禁止公车私用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5日

禁止公车私用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有效遏制公车私用现象,严肃查处公车私用行为,现就禁止公车私用规定如下:

一、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私人聚会、探亲访友、接送亲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除经批准的公安、检察、安全、外事等部门领导干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三、禁止将公务用车借给私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个人学习驾驶,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

四、禁止乱停乱放公务用车。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各类娱乐场所。

五、禁止节假日期间使用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除指定值班和临时调配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由所在单位统一规范停放,不得擅自驶离停放区域。

六、禁止隐藏、涂改、损毁公务用车标识。对制作有特殊标识的公务用车,不得隐藏、涂改、损毁标识标牌以逃避监督。

七、禁止报销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对违规驾驶公务用车,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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